(2016)云0114民初10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洪盛华、潘细霞诉昆明森耀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盛华,潘细霞,昆明森耀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4民初1068号原告洪盛华,男,1966年2月,汉族,台湾省屏东县人。原告潘细霞,女,1977年2月。委托代理人王东海,龚瑜,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昆明森耀经贸有限公司。负责人:袁堃。本院在审理洪盛华、潘细霞诉被告昆明森耀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案原告洪盛华系台湾同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一条规定:“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其中第(二)项为,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另《规定》第五条规定:“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本规定处理。”因本案原告洪盛华系台湾同胞,本案系涉港奥台案件,应当参照该规定,故本案应当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原告洪盛华、潘细霞诉被告昆明森耀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应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综上所述,本案应当移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审 判 长 林 莉代理审判员 曾 璺代理审判员 李 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秋蓉—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