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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04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朱某诈骗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4执287号被执行人朱某,男,198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陆川县。关于朱某犯诈骗罪并处罚金一案,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覃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某已自动履行部分罚金义务,但被执行人朱某未履行剩余部分罚金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朱某持有护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不准出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制被执行人朱某出境,并扣留其有效身份证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坚贵审判员  周务光审判员  张 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子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