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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424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陈运煌与钟定强、周素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运煌,钟定强,周素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424执40号申请执行人陈运煌,男,1957年11月3日出生,住五华县。被执行人钟定强,男,1965年6月23日出生,住五华县。被执行人周素珍,女,1960年5月1日出生,住五华县。陈运煌与钟定强、周素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梅华法华民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钟定强、周素珍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运煌借款人民币667400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居住地,未寻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业务查询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继续执行,故本案暂时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1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文东审判员  李英华审判员  魏志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张杨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