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港商初字第03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无锡市忠兴金属拉丝有限公司与无锡悦达紧固件有限公司、王建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忠兴金属拉丝有限公司,无锡悦达紧固件有限公司,王建忠,苏州鼎霖精密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港商初字第0314号之二原告无锡市忠兴金属拉丝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大成工业园A区14号。法定代表人承忠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祁琦,江苏金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全义,江苏金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无锡悦达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港下)港东村。法定代表人王建忠,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建忠。委托代理人蒋萍(受无锡悦达紧固件有限公司、王建忠共同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苏州鼎霖精密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迎湖村腾飞中路9号。法定代表人朱明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忠兴金属拉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忠兴公司)诉被告无锡悦达紧固件有限公司、王建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追加第三人苏州鼎霖精密五金有限公司参加诉讼。原告忠兴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忠兴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780元,减半收取2390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6410元,由忠兴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伟良人民陪审员 杨叙龙人民陪审员 丁建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袁 丽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