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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初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詹启智与辽宁新商政国际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启智,辽宁新商政国际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初379号原告詹启智,男,汉族,1964年1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展,河南善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新商政国际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谢香兰。本院在审理原告詹启智诉被告辽宁新商政国际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詹启智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詹启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启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詹启智负担。审 判 长  王富强审 判 员  孙召鹏代理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露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