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奇民一初字第16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奇台县西北湾乡杨柳村民委员会诉詹庆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奇台县西北湾乡杨柳村民委员会,詹庆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民一初字第1698号原告:奇台县西北湾乡杨柳村民委员会。地址:奇台县北门农贸市场。法定代表人:柴养新,该村委会书记。委托代理人:徐雪梅,新疆新蓝天(奇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詹庆相,男,汉族,其他信息不祥。本院在审理奇台县西北湾乡杨柳村民委员会詹庆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奇台县西北湾乡杨柳村民委员会以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奇台县西北湾乡杨柳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奇台县西北湾乡杨柳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詹庆相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261元由原告奇台县西北湾乡杨柳村民委员会自行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小云审 判 员 杨敏峰人民陪审员 王振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