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34民初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潘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陈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4民初471号原告潘某某,女,198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清河县。被告陈某某,男,198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清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诉被告陈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一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庆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