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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刑更9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刑更967号罪犯王辉,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6日作出(2012)崂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辉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2014年8月29日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以(2014)崂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2014年12月11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青刑二抗字第1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现已执行刑期四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减刑六个月。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减刑建议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并同意山东省青岛监狱对该罪犯提请减刑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书所述罪犯王辉的悔改表现,有罪犯王辉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辉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对报请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提请减刑的意见予以支持。对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其减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立宁代理审判员  靳 涛代理审判员  鲁 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