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民终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刘军与林昌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昌林,刘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民终3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昌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军。委托代理人:潘龙标,松阳县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林昌为与被上诉人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不服松阳县人民法院(2015)丽松商初字第1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昌林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林昌林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昌林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676元,减半收取838元,由上诉人林昌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允平审 判 员 陈俊明代理审判员 翁王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李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