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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民终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刘军与林昌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昌林,刘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民终3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昌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军。委托代理人:潘龙标,松阳县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林昌为与被上诉人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不服松阳县人民法院(2015)丽松商初字第1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昌林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林昌林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昌林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676元,减半收取838元,由上诉人林昌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允平审 判 员  陈俊明代理审判员  翁王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李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