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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法执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鲍洪臣与宋长河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洪臣,宋长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法执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鲍洪臣,住址明水县。被执行人宋长河,干部,住址明水县。申请执行人鲍洪臣与被执行人宋长河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法院作出的(2014)明商初字第3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鲍洪臣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明水县人民法院(2014)明商初字第3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春审判员  孙立武审判员  任立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明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