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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16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张超裕与郑荣锦、吴炽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超裕,郑荣锦,吴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695号申请执行人张超裕,男,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郑荣锦,男,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吴炽红,女,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申请执行人张超裕与被执行人郑荣锦、吴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超裕依据已经生效的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17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3日立案执行,并于2015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郑荣锦、吴炽红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郑荣锦、吴炽红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派员前往执行,并到银行、交通、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标的70000元暂无法执行到位。以上情况已通过“12368短信平台”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179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5)永执字第1695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祥贞审 判 员  陈炳煌审 判 员  张树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 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