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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4民初17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04民初1749号原告刘某,河北省中医院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郝广阔、智星,河北美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石家庄市纺器一厂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王汝媛,无业。委托代理人张燕军,无业。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的事实一、××××年××月××日,原、被告在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各有子女。二、原告诉称,婚后因家庭成员复杂,导致矛盾不断,夫妻感情日益脆弱,2016年2月25日,双方签订夫妻财产分割协议书并作公证,感情彻底破裂,双方从此分居。后被告多次打电话骚扰、威胁原告,原告无法忍受,故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三、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目前被告身体有病,要求原告回家照顾被告。等被告病好以后,二人好好过日子。裁决理由及结果本院认为,原、被告再婚二十余载,在生活中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不是原则性矛盾。如今双方年事已高,无论身体和精神状况,都需要相互扶持,相互陪伴,作为一对老夫老妻更应当理智对待婚姻问题,加强沟通与交流,相互理解,相互包容,不宜草率离婚。故原告主张离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200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纪晨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玉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