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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民初2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曾海宾与林涛、许敬波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林某,许某某,邵某,山东华圣瑞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2295号原告曾某某。被告林某。被告许某某。被告邵某。被告山东华圣瑞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长征,单位负责人。本院受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林某、许某某、邵某、山东华某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按照法律规定,申请人提起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没有明确的被告,无应诉之人,人民法院无从进行审判活动,因而法院无法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提��的被告许某某住址不详,且无法核实被告真实身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曾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守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满欢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