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民初2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曾海宾与林涛、许敬波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林某,许某某,邵某,山东华圣瑞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2295号原告曾某某。被告林某。被告许某某。被告邵某。被告山东华圣瑞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长征,单位负责人。本院受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林某、许某某、邵某、山东华某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按照法律规定,申请人提起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没有明确的被告,无应诉之人,人民法院无从进行审判活动,因而法院无法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提��的被告许某某住址不详,且无法核实被告真实身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曾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守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满欢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