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法执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刘具源与韩云霞、王玺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具源,韩云霞,王玺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法执字第312号申请执行人刘具源。被执行人韩云霞。被执行人王玺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金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韩云霞、王玺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韩云霞、王玺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韩云霞在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塔信用社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韩云霞在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塔信用社的账户内存款2690元至金塔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