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荥民初字第21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周宝军与李子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宝军,李子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初字第2129号原告周宝军,男,汉族,1984年10月16日生。委托代理人王敏,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佳,河南高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子龙,男,汉族,1994年2月5日生。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东配楼1、2层。负责人张国勇,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凯博,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宝军诉被告李子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宝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于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宝军撤回对被告李子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宝军负担。审判长 闫国宏审判员 刘 峰审判员 孙先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玉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