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执字第003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孙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00316-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99年4月19日生,汉族,学生,住昌图县。被执行人孙某某,女,1975年6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孙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孙某某已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张某某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撤销了对被执行人孙某某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昌民三初字第09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阿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