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02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8-12
案件名称
周隽、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隽,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2执150号申请执行人周隽被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住所地桂林市中山中路与杉湖北路交叉口东北角杉湖综合楼。负责人:林海,该支行行长。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秀民初字第901号民事判决书,周隽申请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强制将桂林市秀峰区三多路46号1-4-1号房屋的所有权转移至申请人周隽名下并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秀民初字第9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红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文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