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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23执4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沂源县南麻明顺摩托车销售处、沂源县历山街道办事处涝坡河村村民委员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沂源县南麻明顺摩托车销售处,沂源县历山街道办事处涝坡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23执411-1号申请执行人沂源县南麻明顺摩托车销售处,住所地沂源县鲁山路三元市场内。经营者高明顺,男,196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沂源县。被执行人沂源县历山街道办事处涝坡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沂源县历山街道办事处涝坡河村。法定代表人徐在海,主任。本院作出的(2015)源商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沂源县历山街道办事处涝坡河村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沂源县历山街道办事处涝坡河村村民委员会在沂源县历山街道办事处财经管理中心账户内的资金36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邢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