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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4民初1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广东松本电工电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广东松本电工电器有限公司,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正野电器有限公司,邱丽娟,林超群,林超明,林昌盛,林昌华,梁绮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4民初1176号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原名称: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解放北路986号首层自编号3栋102号、第二层自编号3栋201-202号。负责人:胡锦岚,行长。委托代理人:黎茹昕,该公司职员。被告: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卫红居委会环安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61746953-8。法定代表人:邱丽娟。被告:广东松本电工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环安路13号,组织机构代码23195567-2。法定代表人:林超群。被告: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环安路13号,组织机构代码70766936-5。法定代表人:林超群。被告:广东正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高明沧江工业园更合镇,组织机构代码61758853-7。法定代表人:林超明。被告:邱丽娟,女,195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告:林超群,女,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告:林超明,女,198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告:林昌盛,男,198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告:林昌华,男,198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告:梁绮嫦,女,198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被告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广东松本电工电器有限公司、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正野电器有限公司、邱丽娟、林超群、林超明、林昌盛、林昌华、梁绮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1800元减半收取160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负担。审 判 长  肖 汉代理审判员  李学辉人民陪审员  陶茂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家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