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5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张某与马某欠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马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24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马某。本院在执行张某与马某欠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定边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5)定民初字第037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某工程款7942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895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协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马某于2016年4月22日当庭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某工程款10000元,下欠69425元于2016年5月3起每月3日前偿还6000元,直到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895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执2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万 林审判员 白小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永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