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包恩发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恩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6刑初48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包恩发,男,1975年7月15日出生,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4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2月4日被羁押,2016年1月11日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6)4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包恩发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包恩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4日19时许,快递公司员工杨×将送快递的三轮车停放在本市丰台区看丹桥“设计师广场”小区1号楼楼前,被告人包恩发趁被害人杨×到楼内收取快递之机将该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3150元。被告人包恩发于2015年12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青塔派出所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包恩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另有被害人杨×陈述,证人卢×证言及对被告人辨认的笔录,涉案被盗物品照片,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北京市丰台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的意见,被告人对作案地点辨认的照片,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刑初字第1808号刑事判决书,丰台区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出具的工作说明、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上述证据足以认定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包恩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包恩发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包恩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故本院对被告人包恩发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包恩发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故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包恩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5年12月4日起至2016年8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仇春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