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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37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长春发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解放大路支行与孙甦、黄春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发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解放大路支行,孙甦,黄春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714号原告:长春发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解放大路支行,住所长春市南关区解放大路1077号。负责人:刘宏伟,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珍泉,该公司职员。被告:孙甦,女,198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滨河小区西区205栋1702室。被告:黄春艳,女,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青岗路25号澎湖林苑18栋4门107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发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解放大路支行与被告孙甦、黄春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发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解放大路支行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属于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发展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解放大路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田雪艳代理审判员  王丛强人民陪审员  姚 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于卓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