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化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马某甲诉马某乙、马某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化执字第131号申请人马某甲,女,回族。被执行人马某乙,男,回族。被执行人马某丙,男,回族。申请人马某甲与被执行人马某乙、马某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化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化民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马某甲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被告马某乙、马某丙偿还原告马某甲借款3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时因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执行通知书由其亲属代收。本院通过银行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通过车管部门及房产房改管理办公室查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机动车与房屋登记信息。申请人也不能提供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经申请人释明,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化隆县人民法院(2015)化法执字第1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海 录审判员 韩 忠 良审判员 李 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群措卓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