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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民终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沅江市丰彩好润佳商贸有限公司与邓强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沅江市丰彩好润佳商贸有限公司,邓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民终3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沅江市丰彩好润佳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瑞华,系公司负责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强。委托代理人曹建平,沅江市琼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沅江市丰彩好润佳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邓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人民法院(2015)沅民一初字第1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沅江市丰彩好润佳商贸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沅江市丰彩好润佳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和平审 判 员  王颖钊代理审判员  刘国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臧赛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