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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23执恢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文燕与被执行人邓富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燕,邓富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23执恢31号申请执行人王文燕,女。被执行人邓富亮,男。申请人王文燕与被执行人邓富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开江民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贤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安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