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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民终17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潍坊恒联玻璃纸有限公司、潍坊恒联浆纸有限公司与马磊、马森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潍坊恒联玻璃纸有限公司,潍坊恒联浆纸有限公司,马磊,马森,范志勇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17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潍坊恒联玻璃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瑞丰,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翔宙,山东泰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潍坊恒联浆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瑞丰,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翔宙,山东泰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志勇。上诉人潍坊恒联玻璃纸有限公司、潍坊恒联浆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磊、马森、范志勇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3)黄民初字第5485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潍坊恒联玻璃纸有限公司、潍坊恒联浆纸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上诉人潍坊恒联玻璃纸有限公司、潍坊恒联浆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潍坊恒联玻璃纸有限公司、潍坊恒联浆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虎成审判员  冷 杰审判员  孙向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