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22民初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古浪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杨松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浪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杨松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2民初665号原告古浪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应金,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彦忠,系该公司财务部部长。委托代理人安珍,系该公司副经理。被告杨松山。本院在审理原告古浪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松山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纠纷已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古浪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浪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7元,减半收取534元,由原告古浪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正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红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