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1民初7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1民初729号原告张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规避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王优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