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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1民初7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1民初729号原告张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规避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王优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