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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9执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刘玉明与孙秀霞、李冬梅、陈艳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明,孙秀霞,李冬梅,陈艳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9执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玉明,男,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人孙秀霞,女,汉族,居民,住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人李冬梅,女,蒙古族,居民,住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人陈艳艳,女,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宁城县。申请执行人刘玉明与被执行人孙秀霞、李冬梅、陈艳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宁民初字第0592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李冬梅在宁城农商银行账号为6217370051100006328内的工资款2609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海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振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