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执字第9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张军华与石霖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华,石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943号申请执行人张军华,男,生于1975年5月24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中卫市沙坡头区。被执行人石霖,男,生于1976年12月13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中卫市沙坡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军华与被执行人石霖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达成以房抵债协议,并于案外履行,申请执行人张军华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军华的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执行人张军华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二、终结对本院(2015)沙民初字第5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635元,减半收取317.5元由申请执行人张军华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蒲茜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淑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