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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1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徐xx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德潘

案由

破坏电力设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21刑初20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德潘,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职业农民。2015年8月26日因涉嫌盗窃被肇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肇州县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对其批准逮捕,同日由肇州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肇州县看守所。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州检诉刑诉(20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德潘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立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德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德潘自2014年10月8日至2015年7月20日期间,携带扳手、钳子、螺丝刀等工具,驾驶其女朋友皮xx牌号为LEA643奇瑞轿车,在肇州县肇州镇、丰乐镇、永乐镇;肇源县贺什贺加油站、天路顺砖厂、西海湿地公园等地,采取拆卸变压器的手段,盗窃六台变压器内铜芯(其中,正在使用中两台、暂停使用一台、限制待用三台),后将变压器内铜芯卖给肇州县邹xx等人的废品收购部,造成直接损失人民币37875元。经侦查,2015年8月26日,被告人徐德潘在肇州县和平街被肇州县公安局工作人员抓获。公诉机关���为,被告人徐德潘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德潘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徐德潘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不作辩解。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德潘自2014年10月8日至2015年7月20日期间,携带扳手、钳子、螺丝刀等工具,驾驶其女朋友皮xx牌号为LEA643奇瑞轿车,在肇州县肇州镇、丰乐镇、永乐镇;肇源县贺什贺加油站、天路顺砖厂、西海湿地公园等地,采取拆卸变压器的手段,盗窃六台变压器内铜芯(其中,正在使用中两台、暂停使用一台、限制待用三���),后将变压器内铜芯卖给肇州县邹xx等人的废品收购部,造成直接损失人民币37875元。经侦查,2015年8月26日,被告人徐德潘在肇州县和平街被肇州县公安局工作人员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认定:1、作案工具扳手、钳子、遗留现场的钥匙、作案车辆、被盗变压器照片。2、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车辆检查情况说明、供电所出具的证明、案件线索移交说明、车辆购买发票及车辆相关手续、犯罪记录调查证明、户籍证明。发破案、抓获经过证实案件的发生经过及被告人徐德潘被抓获归案的过程。扣押物品清单、车辆检查情况说明证实扣押被告人徐德潘盗窃变压器时使用的一���牌照为黑LEA6**轿车,车后备箱内有一件迷彩上衣、一条迷彩裤子、一双迷彩胶鞋、一顶蓝色帽子、一件灰色短袖衫、一条皮带、二十四根整根锯条、一根半截锯条、三个眼镜扳手、两个双豁口扳手、一个活嘴扳手、一个壁纸刀、一个加力钳子、一个长柄螺丝刀、一把克丝钳子、一个手电。供电所出具的证明证实位于肇州县永乐镇太丰村马连山屯巨丰源粮食收购有限公司所使用的变压器被盗期间其所使用的供电线路正常供电,但该变压器已办理暂停;位于肇源县天路顺砖厂正门对面所使用的变压器被盗期间在其高压熔断器上端线路带电,但该变压器已办理暂停,如用户将开关合上,该变压器可以正常使用;位于肇源县西海湿地公园西侧100米道口西海鱼池(李x孵化厂)所使用的变压器被盗期间在其高压熔断器上端线路带电,但该变压器已办理暂停,如用户将开关合上���该变压器可以正常使用。案件线索移交说明证实办案单位将邹xx在肇州北环东路路北一大院内,无证经营废品收购业务的线索移交肇州县工商局处理。车辆购买发票及车辆相关手续证实扣押的车牌号为黑LEA6**的奇瑞轿车的所有权人是皮xx。犯罪记录调查证明证实被告人徐德潘在该辖区居住期间无涉嫌犯罪行为。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徐德潘的身份信息及具有刑责任能力。3、证人魏x、邹xx、皮xx的证言。魏x证实2014年10月8日晚上,肇源县贺什贺加油站停电,9日早上打电话与变电所联系,经变电所调查发现加油站南侧变压器被人从电线杆上拆下来,变压器内的铜芯被盗走。邹xx证实被告人徐德潘到其位于肇州县肇州镇北环的恒龙钢材西边的收购部卖过铜,具体卖过几次记不清楚。皮xx证实被告人徐德潘盗窃变压器时驾驶的牌照为黑LEA6**黑色奇瑞轿车是其购买的,有购买车辆的相关手续,平时这辆车是被告人徐德潘开。4、被害人孙xx、李xx、殷xx、于xx、张xx、王x的陈述。孙xx证实2014年10月初的时候,贺什贺加油站站长魏x打电话告诉我,位于肇肇路道南侧新东方饲料厂西南三、四十米处的变压器被盗,这个变压器平时供贺什贺加油站、陈x养猪场、我家面粉厂使用,被盗时变压器正在使用。李xx证实2015年7月14日早上5点,我家的变压器被盗,里面的铜线全部被盗走,被盗变压器的具体地点在西海湿地公园西侧100米道口处。殷xx证实2015年5月19日早上,我发现我们砖厂(肇源县天路顺砖厂)变压器里的铜线被盗,变压器是制砖厂用的,被盗时砖厂停止生产没通电,变压器就停用了。王x证实2015年6月29日早晨5点多钟,发现我家肇州镇壮大村张大围子屯天河酒厂北面地头上正在使用的��压器被人拆了,里面的铜线被人偷走,我就报警了。于xx证实2015年5月2日上午9点多钟,位于肇州县丰乐镇医院道南,肇州驾校西南角正在使用的变压器被人从电线杆上卸到地上,变压器被拆开里面的铜线被盗走。张xx证实2015年7月20晚上6点多钟,发现我家巨丰源粮食收购有限公司西北侧电线杆旁边座上的变压器被人拆开,里面的铜芯被盗走,我就报警了。当时变压器的开关关了,如果打开变压器的开关就能通电。5、被告人徐德潘的供述和辩解。供述先后六次在肇州县境内和肇源县境内盗窃变压器铜芯的经过。第一次是在肇源县贺什贺加油站附近盗窃变压器,卖给北环与东三道街交汇口往东道北的一家收购部;第二次是在丰乐镇东侧卫生院附近盗窃变压器,分别卖给北环与东三道街交汇口往东道北的一家收购部、西环看守所南侧在往南���另一个收购部;第三次是在肇源县西海公园附近盗窃变压器,分别卖给北环东侧的收购部、西环看守所大南边的收购部;第四次是在肇源北门庆源驾校南侧1里地,道西一个卖车的附近盗窃变压器,分别卖给西环看守所南面的收购部、北环与东三道街交汇口往东道北的一家收购部、西环看守所南侧在往南的另一个收购部;第五次是在肇州县肇州镇壮大村天河酒厂附近盗窃变压器,卖给第四次收购变压器的三个地方;第六次是在肇州一个收粮的厂子附近盗窃变压器,也是卖给第四次收购变压器的三个地方。6、肇州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变压器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六台变压器的价格为37875.00元。7、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证实变压器被盗现场的基本情况。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徐德潘是2015年5、6月份卖给邹xx所经营的废品收购部铜线的人;被告人徐德潘六次盗窃变压器的作案地点;被告人徐德潘对六次盗窃变压器现场、遗落车钥匙、销赃的废品收购站的辨认。被告人徐德潘对作案使用的牌照为黑LEA6**轿车、盗窃使用的扳手、钳子等工具的指认。8、现场监控光盘2张。证实2015年6月29日凌晨12点37分,被告人徐德潘驾驶车牌号为黑LEA6**黑色奇瑞轿车到王x家经营的天河酒厂附近盗窃变压器,凌晨1点35分被告人徐德潘盗窃变压器后驾车离开。经质证,被告人徐德潘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德潘为图私利,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德潘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徐德潘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德潘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2020年8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崔 玉 波代理审判员 ��宋文娟人民陪审员 刘 凤 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霍 金 鑫法条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七条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