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1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与柳州市卓瑞商贸有限公司、刘绍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柳州市卓瑞商贸有限公司,刘绍对,阳力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1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负责人:曹彦辉,总经理被执行人:柳州市卓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河西路1号中国铁路物资柳州。法定代表人:刘绍对。被执行人:刘绍对。被执行人:阳力宇。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与柳州市卓瑞商贸有限公司、刘绍对、阳力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北民二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刘绍对、阳力宇银行账户,未发现其他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不能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阳力宇、刘绍对、柳州市卓瑞商贸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北民二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覃孟孚审 判 员 陈 然代理审判员 梁加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蓝婷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