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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3民初2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王威与辽宁鑫农发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威,辽宁鑫农发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初2222号原告王威。委托代理人祖鸿鑫,系辽宁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鑫农发食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聪,系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威与被告辽宁鑫农发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为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段文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