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622民初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22民初338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龙川县。委托代理人王国阳,男,汉族,住龙川县。被告叶某某,女,汉族,住龙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荣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蓝 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