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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0112民初74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县支行与李娟、王志勇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县支行,李娟,王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0112民初743号之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县支行,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负责人孙艳辉,该支行行长。被告李娟。被告王志勇。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2015)湘0112民初74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了被告王志勇在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驿支行的银行存款51386.29元。2016年4月27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县支行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王志勇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志勇在湖南望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驿支行的银行存款51386.29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 利人民陪审员  周楚文人民陪审员  刘小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玲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