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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3民初2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赵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3民初2448号原告:赵某。被告:贾某。原告赵某诉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谷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 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