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刑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任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西刑初字第297号公诉机关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某,因本案于2012年5月1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依法取保候审,于2013年5月19日被抓获,于2013年5月2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依法刑事拘留,于2013年5月2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依法监视居住,因其逃跑,本院于2013年9月6日作出逮捕决定,于2013年11月2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依法逮捕,于2013年11月22日被本院依法监视居住,后又逃跑,本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逮捕决定,于2016年4月2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3〕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晨、王春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21日,被告人任某在中国民生银行大连分行申领了一张卡号为4218700012306374的信用卡,信用额度25000元,最后还款日为每月8日。被告人任某开卡后多次在大连市西岗区菜市街78号振富商城等地刷POS机套现、消费,2011年4月13日最后一次通过ATM取现100元后,经银行多次催收于2011年9月1日最后一次还款2900元,截止至2012年4月23日累计透支本金人民币13017元。被告人任某最后一次还款后,通过更改电话号码等方式逃避银行催缴,经银行自2011年10月8日、2011年11月17日后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拒不还款。案发后,被告人任某归还欠款人民币12000元。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侵害了信用卡管理制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被告人任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21日,被告人任某以本人名义在中国民生银行大连分行申领了一张卡号为4218700012306374的信用卡,后使用该卡在大连市西岗区菜市街78号振富商城等地透支消费,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截至2012年4月23日,被告人任某使用该卡恶意透支本金合计人民币13017元。案发后,全部赃款已追回并返还。上述事实,有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及到案、抓获经过,身份证明,银行报案材料,还款证明、民生银行存款回单,情况说明,证人刘某的证言笔录,被告人任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共财产所有权,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任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偿还全部透支款项,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任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3日起至2017年4月17日止。前期羁押期限已扣除。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铁铮人民陪审员 陈文英人民陪审员 广 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于巍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