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金忠焕与吴圣将、杨林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忠焕,吴圣将,杨林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518号原告:金忠焕。被告:吴圣将。被告:杨林凤。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忠焕诉被告吴圣将、杨林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以被告已还本金10000元并对剩余借款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忠焕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忠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金忠焕负担。审 判 长 廖宝章人民陪审员 余作啸人民陪审员 尤海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杨斌斌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