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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金忠焕与吴圣将、杨林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忠焕,吴圣将,杨林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518号原告:金忠焕。被告:吴圣将。被告:杨林凤。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忠焕诉被告吴圣将、杨林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以被告已还本金10000元并对剩余借款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忠焕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忠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金忠焕负担。审 判 长  廖宝章人民陪审员  余作啸人民陪审员  尤海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杨斌斌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