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23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陈兴久与曹洪建、遂宁市宇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兴久,曹洪建,遂宁市宇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923民初97号原告陈兴久,男,生于1954年3月29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居民。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徐昌荣,大英县回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洪建,男,生于1966年3月23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居民。被告遂宁市宇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开发区北固东路68号遂宁花园未来城7栋1单元13层1301号。原告陈兴久诉被告曹洪建、遂宁市宇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遂宁宇辰装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成代龙、代理审判员李易、人民陪审员夏春梅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18日公开开庭缺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兴久及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徐昌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洪建、遂宁宇辰装饰公司经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兴久诉称,2014年11月2日,二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在原告陈兴久处借到人民币50000元。同日,二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对借款本金及利息作了约定。后被告一直未清偿该笔债务。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资金利息(从2015年2月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每季度利息4500元计算)。庭审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承担公告费。被告曹洪建、遂宁宇辰装饰公司既未作书面或口头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和提供证据,视为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权利。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壹张载明:“今借到陈新久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季度息:¥4500元整,担保人:陈兴久,借款人:曹洪建,2014.11.22号”。被告曹洪建在借款人一栏签字,被告遂宁宇辰装饰公司在借条上加盖公司公章。该借条系书写在曹明琼身份证复印件上,曹明琼系原告陈兴久之妻。原告认可2016年2月之前的利息,被告已支付。借条上的借款人陈新久系原告陈兴久,陈兴久在担保人一栏签字系误解。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曹洪建户籍证明、被告公司基本情况查询单,大英县回马镇临园大道居委会证明,借条以及原告当庭陈述在卷为证。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双方之间形成了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且该借款至今未清偿的事实客观存在,依法应当清偿。被告曹洪建在借条上签字确认,遂宁宇辰装饰公司在借条上加盖公章,二被告系共同借款人,应当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原告要求的资金利息,原告认可2016年2月之前的资金利息均已付清,故被告应从2016年2月起向原告支付利息。双方在借条中虽约定利息为每季度4500元,但该约定过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未支付的利息的利率标准以年利率24%为宜。该借款关系虽有陈兴久在担保人一栏签字,但原告认为自己在担保人一栏签字系误解,故该借款不存在担保人。综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曹洪建、遂宁市宇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陈兴久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二、限被告曹洪建、遂宁市宇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陈兴久支付借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年利率24%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陈兴久的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曹洪建、遂宁市宇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650元,由被告曹洪建、遂宁市宇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成代龙代理审判员 李 易人民陪审员 夏春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彭松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