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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包头市海神典当与包头市明达镁业内蒙古宇帆科技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头市海神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明达镁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宇帆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执字第18-1号申请人包头市海神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凤雄,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包头市明达镁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爱民,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内蒙古宇帆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爱民,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包头市海神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包头市明达镁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宇帆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包头市明达镁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拍卖,拍卖期间,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以(2015)石民破字第3-3号通知书告知我院中止对包头市明达镁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并以(2015)石民破字第3-1号民事裁定书,决定受理对被执行人包头市明达镁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申请。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包头市仲裁委员会(2011)包仲裁字第124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文亮审判员  王琦琳审判员  周建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