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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2民初18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景长辉与张庆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长辉,张庆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2民初1806号原告景长辉,男,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张庆明,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景长辉诉被告张庆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长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景长辉交纳。审判员  李子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史国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