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刑更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曹玄走私毒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玄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刑更581号罪犯曹玄(自报),男,1956年12月2日出生,台湾省马祖岛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十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0日作出(2004)榕刑初字第303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23日作出(2005)闽刑终字第1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5日作出(2005)刑复字第208号刑事裁定,改判为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自2006年6月21日起至2008年6月20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曹玄于2006年7月17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6日作出(2009)闽刑执字第27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日作出(2011)闽刑执字第68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二个月。其刑期自2011年8月2日起至2029年10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2013)莆刑执字第167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其刑期自2011年8月2日起至2028年3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6年3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莆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罪犯曹玄财产刑义务未履行到位,且月均消费额偏高,悔罪表现差,建议不予减刑。本院认为:莆田市人民检察院对罪犯曹玄呈报减刑的审查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玄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代理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