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23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郑丽诉沈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丽,沈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223民初380号原告郑丽,女,1970年10月23日生,汉族,无业。被告沈晓东,男,1963年4月18日生,汉族,工人。原告郑丽与被告沈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冬梅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丽、被告沈晓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8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月利1.5分,按月给付,被告将工资卡作为抵押,但被告一直没有给原告工资卡,2015年9月18日担保人贾国华给付1个月利息,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拖延至今未还。故起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给付原告借款10000元及2015年9月18日后至此欠款还完为止的利息,按月利1.5分计算。2.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沈晓东辩称,钱是谭富军借的,找我是作为担保人,是谭富军找到的我和贾国华,但是不知道现在为什么我变成了借款人,具体借款多少我不清楚,钱也没有到我手。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月利率1.5%,未约定借款期限。2015年9月18日担保人贾国华偿还原告1个月利息,其余借款本息,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予偿还。本院所确立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借据一份等在卷为凭。这些证据已经本院的审查,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郑丽提交的借据可以充分证明被告沈晓东向其借款的事实,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成立、有效,被告沈晓东有按照约定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沈晓东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郑丽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9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标准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沈晓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收到上诉费缴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权利人可自本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审判员 冯冬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