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03财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沈艳丽、岳明宇、杨素芹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沈艳丽,岳明宇,杨素芹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03财保15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负责人:孔详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被申请人沈艳丽,女,汉族,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申请人岳明宇,男,汉族,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申请人杨素芹,女,汉族,住葫芦岛市龙港区。申请人与岳秋林因借款合同所产生的纠纷,现因岳秋林已死亡,三被申请人为岳秋林的法定继承人,系岳秋林的妻子、儿子、母亲。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三被申请人沈艳丽、岳明宇、杨素芹及岳秋林名下的价值920,000.00元的等额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三被申请人沈艳丽、岳明宇、杨素芹及岳秋林名下的价值920,000.00元的等额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汝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龙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