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刑终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姜卓超犯抢劫罪、强奸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卓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刑终12号抗诉机关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姜卓超,原系威高盛祥商管有限公司职工。2015年6月19日因涉嫌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同年12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月6日因涉嫌犯强奸罪、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姜卓超犯抢劫罪、强奸罪一案,于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2015)威经技区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以姜卓超犯抢劫罪,免除处罚;犯强奸罪,免除处罚;决定免除处罚。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符宇、代理检察员周鑫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姜卓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姜卓超犯抢劫罪、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威经技区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牛建军审 判 员 张燕妮代理审判员 刘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佳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