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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民初3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柯军卫与袁瑞栋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军卫,袁瑞栋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3781号原告:柯军卫。被告:袁瑞栋。本院在审理原告柯军卫与被告袁瑞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柯军卫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柯军卫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军卫撤回起诉。审 判 员  史 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朱黎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