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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07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被告人符某犯滥伐林木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C}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9007刑初97号公诉机关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符某,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捕前住海南省东方市。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4月25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2月1日被东方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4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东方市看守所。东方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6]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符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于2016年4月14日决定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2016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明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被告人符某与曾某金购买位于东方市某镇某公墓附近“榄才园”的一块林地的林木,并约定该林地林木的采伐手续由符某办理。2014年4月底,被告人符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雇佣他人对该林地的林木进行砍伐。经海南省林业科学研究所调查评估,被伐林木面积为9.4亩,株数为1307株,蓄积量为47.4立方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符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认为被告人符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在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对被告人符某处以刑罚,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被告人符某与曾某金购买位于东方市某镇某公墓附近“榄才园”的一块林地的林木,并约定该林地林木的采伐手续由符某办理。2014年4月底,被告人符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雇佣他人对该林地的林木进行砍伐。经海南省林业科学研究所调查评估,被伐林木面积为9.4亩,株数为1307株,蓄积量为47.4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何某波、符某禧、林某礼、符某、高某现的证言;书证:《常住人口信息》《东方市祥润农林农民专业合作社关于林木转让事宜陈述材料》《委托书》《申请书》《林木采伐许可证》《到案经过》等;海林研调查字[2015]165号《东方市某镇某公墓旁边被伐林木现场调查报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相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的许可,擅自雇佣他人砍伐林木,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符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符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前已羁押的34日予以扣除,即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2017年3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丁志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陈贻治附:适用本案的法律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