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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3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李大安诉张建生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大安,张建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03执22号申请执行人李大安,男,汉族,1958年7月14日出生,住本市东郊乡边村三队550号。被执行人张建生,男,汉族,1975年7月15日出生,住本市杜良乡马店村四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的(2015)顺民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李大安申请执行张建生健康权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被执行人张建生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娄 辉审判员 张 伟审判员 蔡剑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