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4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赵青华与卢氏县黑牛矿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青华,卢氏县黑牛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121号申请执行人赵青华,男,汉族,1962年9月12日生。被申请执行人卢氏县黑牛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宗武,董事长。赵青华申请执行卢氏县黑牛矿业有限公司合同一案(2015)卢民三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青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卢氏县黑牛矿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已执行债权55000元,现申请执行人赵青华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卢民三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段宇飞审 判 员 胡 斌助理审判员 陈金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武张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