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5执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某公司与李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公司,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492号申请执行人某公司。地址定边县长城北街法定代表人付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佘某某,系该公司副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某。本院在执行某公司,李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定边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5)定民初字第040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某公司车款54600元及利息(月利率按12‰计算从2014年8月27日起至给付完毕止),案件受理费690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协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担保人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当庭偿还申请执行人车款利息10000元;下欠本金54600元及利息3162元;下欠部分由被执行人担保人张某某于2016年5月11日起每月11日前偿还车款5000元,直到还清为止。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执4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万 林审判员 白小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永波